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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冉武(住重庆市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11组28号):
本院受理请申请执行人王芝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芝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冉武、袁春花为(2023)粤1284执3633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出资额70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冉武、袁春华为(2023)粤 1284 执 3633 号案件的被 第 7 页共 7 页 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 700 万元、300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 执行人肇庆市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