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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103-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但晓琴

发布日期: 2024-09-1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72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但晓琴(住成都市成华区培华东路11号9栋4单元3楼5号):

本院受理请申请执行人杨兆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兆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但晓琴、刘利雄、黄思月为(2022)粤1284执29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朱海实业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1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但晓琴为(2022)粤1284执29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刘利雄、黄思月为(2022)粤1284执29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共同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