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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862号

发布日期: 2024-09-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35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严海珍与被告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862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诉讼请求:【标的额:人民币287804.45元】(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62099元及利息25705.45元(自202281日起按1.5LPR即年利率5.55%暂计至202456日共645天,截止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11119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院将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杨书记员:0758-3615197/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