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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符厚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海棠与被告符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符厚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棠归还借款1442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427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海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8元,财产保全费1623元,合计共62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符厚强负担4077元,原告吴海棠负担215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