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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林、佛山市达惠纸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达惠纸箱有限公司,姚国林、周戊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 民初32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佛山市达惠纸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 77989.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089. 62 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成昌在 23306.89 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达惠纸箱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逾期付款利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41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耀环保包装(肇庆)有限公司负担 132 元,被告佛山市达惠纸箱有限公司、周戊昌共同负担 1020 元,被告周戊昌负担262 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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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