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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继球、陈才合,蒙世烨、顾育乐、李松明、柳松松、向启香、邱松喜、叶小明、肖婷、张倩颖、王建红、杨仕英、毛维恩、尹红兰、张绍义、梁光兰、覃惠彬、钟荣变、杨尾勇、曹凤华、朱凤培、林华通、梁建媚、黄华英,尹秀红与肇庆市皓冠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23)粤1284 执 3694 号)中,申请执行人毛维恩、案外人蔡佳向本院提出追加蔡虎、辛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清,本院已立案号为(2024) 粤1284 执异 128 号进行审查。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 粤1284执异 128号案件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