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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黑智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一路省南方工业公司综合楼三层之三):
本院受理原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灯光印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玉林市灯光印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4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1984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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