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丰、吴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丰、吴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521.48元,并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48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海丰、吴静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4元,财产保全费1891元,合共7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2元,被告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丰、吴静负担687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