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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永珍、胡李生、利文恩、胡耀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年军诉被告谢永珍、胡李生、利文恩、胡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03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13583.33元。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肇庆市大旺区旺华路建忠集资楼602房、肇庆市大旺区旺都花园8号楼A幢601房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整。5、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合计为6453583.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2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