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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张远有:
本院原告宜宾坤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张远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坤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02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为79211.54元,后续违约金以167020.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坤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675.51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三、被告张远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远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宜宾坤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62元,财产保全费1841元,合共7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宾坤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5元,被告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张远有共同负担6948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