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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广州轩鸿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坚坑石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庆县肇润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轩鸿建材有限公司、罗海雄、肇庆市建晟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德庆县肇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80020000012396421,开户行: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1058773.95元归原告广州市广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四会市坚坑石场有限公司不得在(2022)粤1284民初5722号案件及(2024)粤12民终101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第一判项的款项;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广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9元,由原告广州市广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