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陆安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林珊、陆安斜、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190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 一、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四会农商 行高新区科技支行(2018)借字第9916146154号1已于2022年1月8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76337. 67元及利息人民币 33549. 18元及罚息(截至2022年1月8日,该罚息为人民币538. 45元;之 后的罚息以476337. 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 1875%自2022年1月9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五、确认原告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一、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肇 庆高新区广场西路1号御东方居住小区7栋2906房的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本案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前财产保全费)。 (以上合计515425. 30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