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大选: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祝燕诉被告陈大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祝燕支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以货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大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祝燕支付律师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8元,由被告陈大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许祝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8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