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 浏览文章

(2024)粤1284民初5442-1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0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夏德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罗志成水产品店诉被告夏德良买卖合同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442-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20元及利息505.29元(利息以货款3020元为基数,自20219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4720日,实际应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以上金额合计3525.29。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121910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758-36152583615117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