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美妹(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岩下村南新街56号):
本院原告梁海萍诉被告张金平、杨美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金平、杨美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工资7000元。二、驳回原告梁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