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陈增良、夏芳、谭启英、韦梅兰、詹华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增良、夏芳、谭启英、李许阳、韦梅兰、邓桂花、陈武、吕植伟、林呈威、王志康、陈彩玲、詹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108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两被告陈增良、夏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417.23元;违约金538.54元;2、判令被告谭启英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94.07元;违约金633.25元;3、判令被告韦梅兰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194.07元;违约金633.25元;4、判令被告詹华文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642.05元;违约金818.32元;5、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四会市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协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