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飞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柱泳与被告邹飞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飞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柱泳支付修车费9541元;二、驳回原告马柱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元,财产保全费1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柱泳负担165元,由被告邹飞鸿负担629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