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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705号

发布日期: 2024-11-0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22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刘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贤基、刘玉玲诉被告刘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705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鑫退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项、基建费2000元及律师见证费1000元,合计20万3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要求被告刘鑫赔偿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鑫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4.请求法院采取其他认为合适的补救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1220100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