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贤基、刘玉玲诉被告刘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705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鑫退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项、基建费2000元及律师见证费1000元,合计20万3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要求被告刘鑫赔偿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鑫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4.请求法院采取其他认为合适的补救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12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