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廖淑娟、郭基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诉被告廖淑娟、郭基伟、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116号-2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 判令解除被告廖淑娟、郭基伟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廖淑娟、郭基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15862.01元,其中本金499186.77元,利息16675.24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1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3.判决原告对被告廖淑娟、郭基伟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位于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大旺大道40号玖龙湖南花园5#楼25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07208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铂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