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吉红:
本院原告杨咏谦诉被告贾吉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贾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咏谦支付赔偿款5292.86元;二、驳回原告杨咏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