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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303-1号向被告许绍龙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

发布日期: 2024-10-2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62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绍龙:

本院受理原告许权福与被告许绍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303-1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被告人许绍龙清还原告借款30010.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4945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