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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692号-7向被告蓝国文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

发布日期: 2024-11-2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294

蓝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高新区金福源粮食加工厂与被告蓝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692-7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6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以上第1-2项合计金额24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79时50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