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方美鑫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方美鑫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方美鑫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152083.3元; 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