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海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陈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