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虎合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虎合涂料有限公司、蒙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虎合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货款195453.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9827.53元,之后以19545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3%计算,从2023年7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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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