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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893-1号向被告钟房金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

发布日期: 2024-11-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6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钟房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龙源竹制品厂诉被告钟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5893-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40827元及利息(以40827元为基数,从20215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120930分,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