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志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陆志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0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计 3739 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 300 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