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敬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被告陈敬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2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