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沈俊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洁颖与被告沈俊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洁颖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6元,由原告陈洁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