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韦江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被告韦江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9344元。案件受理费2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江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