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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4042号向被告胡艳婷、谢永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4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胡艳婷、谢永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征与被告胡艳婷、谢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艳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征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永珍仅对被告胡艳婷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谢永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艳婷追偿;三、驳回原告夏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征负担29元,被告胡艳婷、谢永珍负担11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十一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