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商生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钊烽与被告广东省农商生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省农商生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钊烽支付货款973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73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钊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农商生鲜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