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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800号向被告肇庆市皓冠电子有限公司、蔡虎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49

肇庆市皓冠电子有限公司、蔡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皓冠电子有限公司、蔡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市皓冠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19.0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本金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借款额度合同》10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二、被告蔡虎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皓冠电子有限公司、蔡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