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937号-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德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60元;二、驳回原告肇庆高新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德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