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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647号向被告龙深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52

龙深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龙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龙深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279.66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负担101元,被告龙深新负担7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