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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1843号向被告董星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9-2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9

董星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与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阚沃公司)、董星楠、李马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52352元,并从2024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货款之日止;二、被告董星楠、李马转对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