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源(住广东省四会市誉城大道誉峻湾7栋206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0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源应向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801.16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3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共136.32元,2024年10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01.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