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易桂香、张明锐、张明凤、张真铭、张真宁、张家荣、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住广东省四会市誉城大道誉翠湾二十六座2601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桂香、张明锐、张明凤、张真铭、张真宁、张家荣、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0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桂香、张明锐、张明凤、张真铭、张真宁、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张添华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3558.20元和资金占用费955.95元;二、驳回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桂香、张明锐、张明凤、张真铭、张真宁、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在继承张添华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