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曾军杰:
本院受理原告端州区和兴通风排气除尘管道设备工程部诉被告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曾军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16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曾军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和兴通风排气除尘管道设备工程部支付尚欠工程款221800元及利息(以221800元为本金,从2024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端州区和兴通风排气除尘管道设备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曾军杰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