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梁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忠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宁梁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992号-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梁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忠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支付2020年4月2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2173.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173.71元为本金,从2024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忠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的其第6页共8页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忠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593元,被告宁梁康负担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