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福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福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021号-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邱福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6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6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第5页共7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福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