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023号-1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归还截至2024年12月2日的逾期借款本金5797.73元、利息6110.02元、罚息132.76元,合计12040.51元;二、被告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对被告阎伟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8号海印又一城高层住宅A-3栋20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肇庆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016923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