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星楠、李马转: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星楠、李马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对原告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星楠、李马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粤128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粤128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21至22行“本案受理费65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65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阚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星楠、李马转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