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刘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蒙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刘宏、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彭忠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蒙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2365元及利息(以2236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蒙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刘宏、彭忠华对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