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冠亿建材店、张明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清兰与被告四会市冠亿建材店、张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明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清兰支付劳务费13500元及利息(以13500元为本金,从2024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清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明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