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无障碍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 浏览文章

(2020)粤128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0-07-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勇波与被告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8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赖勇波与被告张志敏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二、被告张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勇波返还房款226640元(含定金)、代收税费10567元、装修款50000元,合计287207元;三、被告张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勇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2664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赖勇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