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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德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海与被告丁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128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德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世海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丁德铭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