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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8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0-01-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2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28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隆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423元以及利息(从2019年9月6日起20642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98元,保全费1552.12元,合共375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千亿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一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