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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家飞、肖雯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诉被告黄家飞、肖雯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128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家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675.48元,共计306675.48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3日,从同年7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对被告黄家飞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东成路二十五座15号(7楼)第9页共9页的房地产在300000元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肖雯婷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黄家飞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黄家飞、肖雯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333.77元给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塘支行。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