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林小勇(四会市大沙镇贝水大道8号之二):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会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黄敏恒与再审原告(被申请人)黄建明、张瑞娇、原审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四会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林小勇、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 1284民再2号案变更诉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起诉要点:一、判决确认原告黄建明与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建明、张瑞娇支付拖欠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106166.67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利息以实欠租金金额为技术分段计算,按照LPR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杨波在2750000元的范围内对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林小勇在2250000元的范围内对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四会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黄敏恒向原告黄建明、张瑞娇支付占有使用费408905元(占有使用费参照案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从2021年8月1日起计至案涉厂房腾退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五、判令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四会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黄敏恒立即腾退案涉厂房并返还给原告黄建明、张瑞娇。第三人四会市恒佳纺织有限公司、黄敏恒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黄建明与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于20218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继续履行;二、请求确认黄敏恒与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应继续履行;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林小勇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 2025年 7 月 4 日 15 时 00 分在本院第 四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马助理、曾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8-3615164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